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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分析: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录音证据作为当事人的证据这一情况较为常见。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鸟飞留影,人言留声,也算是寻常事儿了。而当事人仅以录音文件来证明关键事实的,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却往往不能实现。“有声音即有真相,有图像即有真相”,有时并不容易。
有这么一个案例:在诉讼的第一阶段的庭审中,原告突然拿出手机播放一个录音文件,证明她曾遭受的“不公平”地对待。在录音文件中,可以清晰地听到被告“简单、不合适”的言语。围绕着录音文件中讲述的内容,双方辩来辩去,辩到后来,被告败诉。
在诉讼第二阶段,被告找到我们律师,希望继续就录音文件中“简单、不合适”的言语是否构成违法事实进行再辩论。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我们律师要求对方当事人当场播放录音文件。还是那些对话内容,还是有那么一点“简单、不合适”。这个重磅武器的杀伤力,对方当事人显然成竹在胸。我们律师继续要求查看手机和手机文件。现场的人员都觉得这是多此一举了,而法官大人很清楚这是一个合法的要求。然后,我们看到了一个漂亮的、高级的手机,我们还看到正在播放的录音文件名称赫然显示着“**日对话录音”。
可以了!我们对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关联性即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真实性、合法性是关联性的前提。对于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证据,我们不需要再质证其证据的关联性了,也就是说,如果录音文件不真实,这个录音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大小,不再是我们质证中心与重点了。
而这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恰恰出了问题。文件名称“**日对话录音”,说明这一录音文件已进行了再编辑,其证据的完整性已遭到破坏。还有,当庭播放文件的手机却无法播放当时录音的原始文件,说明原始文件来源于其它载体或介质,证据的原始性已无法识别了。
证据被污染了。法官就此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进一步举证的要求。我们在想:不知当事人还能否找到当时的那个原始文件呢?还有那个用来录音的手机或IPAD?当然,我们就此还准备了另外一些合法的要求。
那么我们就说说这些合法的要求吧,录音文件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文件的名称、格式、大小、时长、创建时间。。。。。。。等等须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