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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写给当事人之一——————如何给法官打电话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7日

  每当立案后,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总是十分关心案情的进展。对于案件程序时间、案件补充证据的提交、对方当事人调解方案等情况的了解,都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而与主办法官(承办法官)进行电话联系是一个有效的渠道。
  
  根据审判规定要求与司法惯例,法官的办公电话对当事人公开。因此,当事人通过管辖法院的总机电话接转,一般情况下可以联系上主办法官。由于部分主办法官事务比较繁忙例如开庭、开会、外调等原因,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未必顺利联系上法官。在上海,可以通过上海法院网(//www.hshfy.sh.cn/shfy/gweb/index.html)的“开庭公告”侧面了解主办法官的开庭时间,从而提高电话联系的成功率。
  
  与法官通话时间的长短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为有效地解决问题,通话的时间应当有所控制。例如,在其它案件开庭前,与法官电话沟通的时候应从短计议。在本案案情进展的电话沟通时,也应简明扼要。我们要理解:法官是很忙的,对于大多数法官来说。而且,大家都明白言多必失的道理,在利害关系甚大的案件中,作为法官为保持其中立性、公正性,在这种一对一的通话中,更愿意在实体法律、程序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情况给予沟通。有意思的是,有些法官更愿意在与当事人沟通方面多花些时间,而不是与当事人的代理律师。
  
  与法官通话的内容是受到法律规定与审判纪律严格约束的。例如,在判决之前,关于判决书的内容是严格保密的。而在审理过程中,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例如证人出庭的要求、答辩状或代理词的提交、举证时限的要求等方面可以向法官进行具体的咨询或询问。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之前的调解阶段,关于调解方案的内容方面,是一切都可以谈的。法官往往也是有耐心的。在和谐的主旋律下,在三个至上的光辉下,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总是可以调和的,也是应当提倡与鼓励的。
  
  无论是在电话里诉苦,还是在电话里愤怒,都是可以的。威胁、诽谤、侮辱的语言都是被禁止的,也是于事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