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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写给当事人之二———打官司之前的三思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对于老百姓来说,打官司是一件大事。愤愤不平时,也会说句“我到法院告你去”。打官司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头一遭,也许是一辈子也就这么一次经历。古人有云:三思而后行。在决定打官司这件大事之前,还是有必要了解打官司的一些规矩或者套路。
  
  
  一思:打官司是否是最后的选择、最好的选择。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最终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即使是希望诉讼案件多多益善的智慧律师也是持有这样的观点。那么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哪些呢?解决问题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和解也好,调解也好,无非是一个“谈”字。如果能谈好,当事人也不会想到诉讼的方式。只是因为谈不好,才会想打官司。智慧律师只是想问几句?没谈好,是不是考虑过通过合适的第三方的介入来帮助谈判?一桩家庭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是否有想到烦请一位中立的、德高行端的长辈进行劝解?是否有想到将仅顾及其私利的一方拉入到工作圈、生活圈这种熟人社会中,用道德舆论加以制约?是否在谈话(判)中,给予对方当事人应有的尊重和一定的让步?有时候,找老娘舅柏万青阿姨也许比找法官、找律师要更合适。
  
  不过,在很多时候,找法官、找律师又是必须的。有的纠纷中利益分配悬殊、利益分歧大、法律关系复杂,是很难通过春风化雨般的三言两语加以解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精神,进行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例如,有员工打算起诉公司,讨要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作为公司的法律人员在参与调解的时候,智慧律师一般都会首先说明“我的屁股是坐在企业这一边的”,其次,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律解释。然后,一再建议员工向其他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些争议纠纷,在员工咨询过多位律师后达成了和解。
  
  有些纠纷的处理,也可以或应该向行政机关申诉。例如,有关商品的质量纠纷,可向工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相比双方之间的谈判、第三方介入的民间调解,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调解,更有权威性、严肃性,效率亦比诉讼高,特别是在纠纷的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在某些类型的纠纷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前置程序。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也是以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劳动者的投诉作为前置程序的。
  
  商事仲裁是商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海事纠纷、涉外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商事仲裁应以当事人在纠纷前或纠纷中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为前提。一裁终局,是仲裁程序的特点。从立法角度来看,仲裁相比诉讼的时间效率高。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则未必如此。
  
  如果尝试了上述几种方式之后,仍旧无法解决纠纷的,诉讼则是必然的选择。多数国人的畏讼、厌讼的意识习惯沿袭至今,有对现代诉讼程序缺乏了解的原因,也有对司法腐败的环境背景质疑的因素。现在,有的人亦有以河蟹、瓮定之名义进行息讼止争的思维倾向。河蟹,也要讲法律规则,特别是我们事先约定的既有的法律规则;瓮定,也要讲社会公平、利益平衡,而不是维护既得利益者弱肉强食的瓮定。在一方当事人一无所有、无路可走的时候,保持河蟹、瓮定的曼妙姿态,是不可能的。
  
  
  二思:打官司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多少。
  
  诉讼的直接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诉讼的经济开支主要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部分案件,还存在证据保全费用。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都是交付人民法院的。由原告预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由原被告承担。人民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例如,普通经济案件诉讼标的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标的180000,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标的1800000,案件受理费21000元。劳动案件、婚姻案件规定有所不同。财产保全费用,按1%(保全标的额10万以内)和0.5%(保全标的额10万以上),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律师服务费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进行协商。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支付,少数民事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可请求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法院只支持合法并且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一般较实际收费低。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收费由5000元至10000余元不等。在上海地区,律师服务费最低收费额不低于3000元。律师服务费一般为分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费用。二审阶段继续聘请一审代理律师的,律师服务费参照一审阶段代理服务费减半。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外地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如公证费、工商查档费、房产查档费)。
  
  时间成本主要指法院审理程序与当事人或律师调查取证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审限规定,一审程序阶段采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采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或再延长三个月。二审程序阶段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
  另外,一审立案前的准备时间一般需要1周至1个月或更长。一审判决后,有15天的上诉期限,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算。二审程序启动,还涉及到案卷移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严格说来,这个移送时间应包括在二审程序审限内。一审案件接收后,可以有7天的立案审查期限。司法鉴定时间、管辖权异议时间、因当事人申请取证延长的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诉讼的时间的耗费与漫长往往超出许多当事人的预期。换个角度来说,却有其合理的地方。这种时间的消耗对于本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亦是如此。这种时间的消耗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是必要的。例如,合同签署的真实意思与行为是否一致,重要文书的真伪,某项建设工程或房屋的市场价值等等。另一方面,在这种时间的消耗中,也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在矛盾过程中的情绪,所有的锐气、所有的愤怒、所有的不满、所有的不平与所有的怨气都在这无声的时间流逝中一分一秒地缓慢地被消耗着。对于有些案件,“冷静期”,还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的成本是可量化的直接成本,还有一种成本是无法计算的、是无形的、长期的,那就是“心力”。不是身体累,也不是脑筋累,而是心累。打官司,总会失去一些的,不坚持不努力,失去的也许会更多。只能这么说了。智慧律师坏笑着说。
  
  三思: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
  
  润之先生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说,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因此,做好打官司之前,做好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首先,确定诉讼目标。诉讼目标没想清楚,还会打官司吗?有的。智慧律师如是说。例如婚姻纠纷中,“离,还是不离”这一问题,在争孩子、争财产之前是必须考虑清楚的事。而婚姻纠纷的复杂性就在于:出于未来婚姻生活、经济、未成年人的成长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当事人作出离婚的决定实在太痛苦、太艰难、太矛盾。在商事纠纷中,同样也可能存在两难的选择,也许官司打胜了,商场上却失败了。而这种游离、犹豫的目标一直未确定的话,对于诉讼的负面影响甚大。一般来说,在根据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目标,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也许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诉讼目标也是检验官司胜败的标准之一。
  其次,全面收集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充分对于诉讼的胜败关系甚大。围绕自身的诉讼目标,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对于证据存在缺失的情况,还应采取合法的、可行的补充措施。对于可能缺失的证据,应采取固定化的措施。一句话,查漏补缺。
  第三,在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整诉讼思路。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充分性的进行全面评价,从而确定自己的诉讼思路,界定法律关系,筛选、选择证据。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标的数额高、利害关系大的案件,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还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对于法庭内外的争端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影响,也可采取一些防范措施,避免对方当事人的过激行为,也要尽可能避免案外人的误解。
  
  维护合法权益,是需要策略的。当然,也是需要成本的。想清楚这三个问题,就开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