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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年休假规定的十问十答(下)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6: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是否可以替代?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替代?
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寒暑假、事假、病假天数较多的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8:年休假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
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9:职工主动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0: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