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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海女职工假期与待遇之肆:(哺乳假)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3日

首先,应当区分“哺乳期”、“哺乳假”、“哺乳时间”的概念。
哺乳期指女职工从生育到婴儿满一周岁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

哺乳时间(授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
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待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