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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标准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31日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或基数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法中的“工资”范围与经济补偿金标准或基数的范围略有不同
1、劳动法中的“工资”形式多样,范围较广。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新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优于旧法(劳动法若干意见)的原则,理论和实践中通常适用经济补偿金标准或基数中不包括加班工资这一观点。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或基数的限制
1、最低工资标准托底的“从宽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高工资的“从严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补偿“年限”方面,适用情形与以往有所不同,仅限于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而在经济补偿金“标准”方面,对高工资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