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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限制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31日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补偿年限限制
   根据原劳动部文件以及上海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补偿年限限制的法定情形有四种:
   
原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在下述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在原劳动部文件基础上又增加了2种实行“经济补偿金十二年封顶”的情形(即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④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补偿年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高工资”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限制,包括年限限制和标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