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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十种武器”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2日
在民事案件起诉前至判决后,提起诉讼的一方经常询问民事执行是否存在难度这一问题。“执行难”,是当事人、律师、各级法院共同关心关注的话题。在有些案件中,官司好不容易打胜了,在执行阶段却又拿不到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也遭到无视法律的老赖们的挑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200710月、20128月《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以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多项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程序内容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民事执行程序规定的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主要有十类:
 
一、(财产报告)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应报告其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或法定代理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拔)人民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财产。财产范围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三、(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拍卖或委托有关单位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协助执行)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办理手续。
六、(罚款、拘留)对采取虚假诉讼或调解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转移已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地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近几年新增的执行措施有以下四类:
七、(限制出境)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出境。
八、(信用记录)将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记录。
九、(媒体曝光)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十、(限制高消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在飞机等交通工具乘坐、不动产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购买、星级宾馆等场所消费予以限制。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工作报告,近五年来,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力度都在加大。2008-2012年期间,在上海,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3014人次、限制高消费1.06万人次;对2101名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对42名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3.06万名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曝光;将2.32万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与33家商业银行实现“点对点”集中查询,完善执行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