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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官司需要多长时间(上)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2日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本文中,我们所说的“打官司”,仅指民事诉讼而言,因此,本文仅就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作简单介绍。
我们在接受当事人咨询的时候,经常涉及到诉讼期限问题。许多当事人都认为打官司是件耗时耗力又耗钱的事情。打官司的时间是不是可以无限期的延长下去呢?智慧律师的回答是:不是。无论审理期限是否延长,或延长多久,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有多长时间,总是会有结论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为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上海,大多数民事案件初期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即上诉案件(对一审民事判决)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上诉案件(对民事裁定如管辖权异议驳回)的审理期限为30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其次,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一审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二审案件或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在有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与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这一情形相比,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