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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9日
 
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4条以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违法状态有的是持续的,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仍未签订;有的是间断性的,是在劳动关系期间部分时间存在的,而在此后已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在后一情形下,劳动者主张二倍(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往往因仲裁时效的原因而失权或部分失权。
 
因而,引申出一个问题: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若属于劳动报酬,则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海地区的审裁规定,双倍工资的差额或超出部分,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